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 原告
- 郭緒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偉平、杜瑞雲、王俊文、黃馨慧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偉平、杜瑞雲、王俊文、黃馨慧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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