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8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和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利香港有限公司(FULLY HONG KONG LIMITED)、陳建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91,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5,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