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彩鳳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彩鳳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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