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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劉育琳

  • 原告
    何紀蓁楊晞敏柯名娟林秋宇鄭羽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字第102號 原 告 何紀蓁 楊晞敏 柯名娟 林秋宇 鄭羽恩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陳秉頡(即陳柏霖) 李懿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附 民字第63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秉頡應給付原告何紀蓁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秉頡應給付原告楊晞敏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陳秉頡應給付原告柯名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陳秉頡應給付原告林秋宇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陳秉頡、李懿庭應連帶給付原告鄭羽恩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 八、本判決第一至四項,原告何紀蓁、楊晞敏、柯名娟、林秋宇各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玖萬元、貳拾參萬元、壹拾玖萬元為被告陳秉頡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秉頡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元、貳拾柒萬元、陸拾捌萬肆仟元、伍拾肆萬伍仟元,為原告何紀蓁、楊晞敏、柯名娟、林秋宇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五項,原告鄭羽恩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為被告陳秉頡、李懿庭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秉頡、李懿庭如以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肆仟捌佰元,為原告鄭羽恩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於起訴後數度變更請求之金額(見本院卷一第399-400 頁、卷二第281-282頁),經核係減縮及擴張聲明,依照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規定,應屬合法,先予 敘明。 二、被告陳秉頡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秉頡為富利宬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復開設全美醫美診所及銷售醫美課程,並招募被告李懿庭(下合稱被告,分則逕稱姓名)擔任業務員。陳秉頡於民國106年4月起,於社群媒體張貼如附表二至六所示各項投資方案,招攬原告何紀蓁、楊晞敏、柯名娟、林秋宇投資,李懿庭則招攬原告鄭羽恩(下合稱原告,分則逕稱姓名)投資,而非法吸金,原告遂於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將款項匯入被告指定帳戶,而分別受有新臺幣(下同)43萬8,000元、37萬元、142萬5,200元、69萬元、333萬8,000元之財 產上損害,被告係以非法經營收受存款及準存款業務,違反銀行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㈠陳秉頡應給付何紀蓁43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陳秉頡應給付楊睎 敏3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陳秉頡應給付柯名娟142萬5,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陳 秉頡應給付林秋宇6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陳秉頡、李懿庭應連帶給付 鄭羽恩333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如下: ㈠李懿庭則以:伊並非居於詐欺主謀地位,經發覺遭詐後亦檢舉吹哨檢舉報案,實際上為詐欺被害人;又任職期間並未實際領取酬勞,縱使曾獲有若干佣金,仍遭誘導繼續投入或挪為他用,並無犯罪獲利可言;另鄭羽恩並非單純投資人,其擔任陳秉頡之業務及助理,並曾收受回款13萬9,200元,伊 亦曾以所獲佣金5萬9,500元對其賠償,以及陳秉頡私下協商還款部分,前開金額均應扣除不得計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秉頡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345-346頁): ㈠陳秉頡於106年4月起,於社群媒體張貼如本院109年度金重訴 字第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一審刑事判決)所示各項投資 方案,招攬何紀蓁、楊晞敏、柯名娟、林秋宇投資。 ㈡何紀蓁、楊晞敏、柯名娟、林秋宇、鄭羽恩於系爭一審刑事判決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將43萬8,000元、37萬元、142萬5,200元、69萬元、333萬8,000元匯入被告及訴外人林喨筠之 帳戶。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應負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⒈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該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第5條之1、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社 會投資大眾之權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關於陳秉頡張貼投資方案,招攬何紀蓁、楊晞敏、柯名娟、林秋宇投資,而各將43萬8,000 元、37萬元、142萬5,200元、69萬元、333萬8,000元匯入被告及訴外人林喨筠之帳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如前,又陳秉頡坦認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等罪,業經系爭一審刑事判決 判處罪刑在案,嗣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該院仍以11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為有罪認定無訛,有該等刑 事案件電子卷證可資為憑(見本院證物袋)。至於李懿庭雖辯稱實際上為被害人云云,然其已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當庭自認有招攬鄭羽恩之事實(見本院卷二第190頁),對照 鄭羽恩復有匯款至李懿庭名義開立之帳戶(參見附表六匯入帳號欄所示),且李懿庭亦經前開刑事判決認定與陳秉頡共同犯銀行法之罪,足徵其主觀上不僅具有故意,客觀上亦有分擔行為,自應為本件侵權行為負責,故鄭羽恩主張李懿庭應與陳秉頡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乃屬有據,其前開所辯,自不可採。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是否受有損害,以被害人財產總額有無減少為斷(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13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原告雖主張因非法吸金匯款致生有損害,然被告業已返還部分本金,亦即「回款」,而經系爭一審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扣除該部分不予沒收(見該外放刑事判決第37-38頁),揆諸前開說明,自 不能認已回款部分仍受有損害,故李懿庭辯稱該部分應予扣除,尚非不可採,爰就扣除回款後,原告可得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分論如下: ⒈何紀蓁部分:依附表二所示,何紀蓁固匯款共計43萬8,000元 至陳秉頡指定帳戶內,然其中編號1部分已有回款6萬1,250 元,而為系爭一審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卷一第463頁 ),此部分自應予以扣除,故何紀蓁得請求返還之金額為37萬6,750元(計算式:43萬8,000元-6萬1,250元=37萬6,750 元)。 ⒉楊睎敏部分:依附表三所示,楊睎敏雖匯款共計37萬元至陳秉頡指定帳戶內,然其中編號2部分已有回款10萬元,而為 系爭一審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卷二第207頁),此部 分亦應扣除,故楊睎敏得請求返還之金額為27萬元(計算式:37萬元-10萬元=27萬元)。 ⒊柯名娟部分:依附表四所示,柯名娟匯款共計142萬5,200元至陳秉頡指定帳戶內,然其中編號6-18部分已回款合計74萬1,200元,而為系爭一審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卷一第465-469頁),此部分自應予以扣除,故柯名娟得請求返還之金額為68萬4,000元(計算式:142萬5,200元-74萬1,200元= 68萬4,000元)。 ⒋林秋宇部分:依附表五所示,林秋宇匯款共計69萬元至陳秉頡指定帳戶內,然其中編號3-4部分已回款合計14萬5,000元,而為系爭一審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卷一第465頁、 卷二第209-211頁),此部分自應予以扣除,故林秋宇得請 求返還之金額為54萬5,000元(計算式:69萬元-14萬5,000元=54萬5,000元)。 ⒌鄭羽恩部分:依附表六所示,鄭羽恩匯款共計333萬8,000元至李懿庭帳戶內,然編號1部分已回款6萬3,700元,業經鄭 羽恩於另案調查局訊問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19頁) ,並載明於系爭一審刑事判決附表備註欄中(見本院卷一第473頁),以及其不否認李懿庭曾退還5萬9,500元填補損害 (見本院卷二第343-344頁),故前開部分均應扣除,故鄭 羽恩得請求返還之金額為321萬4,800元(計算式:333萬8,000元-6萬3,700元-5萬9,500元=321萬4,800元)。至於李懿 庭另辯稱尚有其他回款7萬5,500元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88 頁),惟與前開證據明顯齟齬不合,且其所執LINE對話紀錄中稱「已收到回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17頁),亦僅 係李懿庭自身所為,尚不能證明所辯為真,自不足採。又其抗辯陳秉頡私下協商還款亦應扣除云云,然原告已陳明迄今未與陳秉頡達成任何協議或償還款項(見本院卷二第206頁 ),該部分自無從對李懿庭為任何有利之認定,併予敘明。⒍是以,何紀蓁、楊晞敏、柯名娟、林秋宇請求陳秉頡賠償37萬6,750元、27萬元、68萬4,000元、54萬5,000元,以及鄭 羽恩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21萬4,800元,應屬有據。 ㈢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1月9日經被告收受(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34號卷第39、41頁),原告請求自收受繕本翌日即同年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 陳秉頡賠償何紀蓁37萬6,750元、楊晞敏27萬元、柯名娟68 萬4,000元、林秋宇54萬5,000元,以及請求陳秉頡、李懿庭連帶賠償鄭羽恩321萬4,800元,暨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予准許,併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訴訟資料及陳述,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一: 編號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之當事人及方式 1 百分之十九 原告負擔 2 百分之三十 陳秉頡負擔 3 百分之五十一 陳秉頡、李懿庭連帶負擔 附表二(何紀蓁部分): 編號 刑事判決編號 投資人 日期 金額 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 投資方案 回款金額 1 1-227 何紀蓁 0000000 10萬元 何紀蓁中信銀0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9895) 陳秉頡富邦銀000000000000(下稱富邦銀0931) 時間:24個月 本金報酬合計每月8,750元,共24個月 6萬1,250元 2 1-228 同上 0000000 0000000 15萬元 何紀蓁中信銀9895 陳秉頡中信銀0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9198) 時間:24個月 本金報酬合計45萬元 3 1-229 同上 0000000 8萬8,000元 何紀蓁中信銀9895 陳秉頡中信銀9198 時間:33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20萬2,000元 4 1-231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何紀蓁中信銀9895 陳秉頡中信銀9198 時間:22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18萬8,000元 合 計 43萬8,000元 6萬1,250 元 附表三(楊睎敏部分): 編號 刑事判決編號 投資人 日期 起訴書金額 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 投資方案 刑事法院認定 回本/退本 1 3-206 楊晞敏 0000000 15萬元 楊晞敏中信銀0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0560) 陳秉頡中信銀9198 回款:33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31萬元 15萬元 2 3-207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楊晞敏中信銀0560 陳秉頡中信銀9198 回款:22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18萬元 10萬元 10萬 3 3-208 同上 0000000 12萬元 楊晞敏中信銀0560 林喨筠中信銀0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5231) 回款:18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22萬6,500元 12萬元 合 計 37萬元 10萬 附表四(柯名娟部分): 編號 刑事判決編號 投資人 日期 金額 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 投資方案 回款金額 1 1-258 柯名娟 0000000 0000000 30萬元 柯名娟彰銀00000000000000(下稱彰銀0400) 陳秉頡富邦銀0931 投資30萬元 時間:80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52萬5,000元 2 1-259 同上 0000000 9萬元 柯名娟彰銀0400 陳秉頡中信銀9198 投資10萬元 時間:每12個工作天。回2萬5,000元 本金報酬合計30萬元 3 1-261 同上 0000000 0000000 15萬元 柯名娟郵局0000000000000000(下稱郵局2560) 陳秉頡中信銀9198 投資5萬元 時間:35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11萬元 (3筆) 4 1-262-1 同上 0000000 14萬4,000元 黃婷郁電匯 陳秉頡中信銀9198 時間:33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26萬元 5 1-262-2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柯名娟彰銀0400 陳秉頡富邦銀0931 時間:6個月 本金報酬合計16萬6,000元 10萬元 6 1-262-3 同上 0000000 5萬元 柯名娟彰銀0400 陳秉頡富邦銀0931 時間:14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8萬元 5萬元 7 1-262-4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柯名娟彰銀0400 陳秉頡富邦銀0931 投資20萬元 回款:107.3.1 本金報酬合計27萬6,000元 10萬元 8 1-262-5 同上 0000000 4萬9,000元 柯名娟彰銀0400 陳秉頡富邦銀0931 投資6,000元 時間:20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7,200元 4萬9,000元 9 1-262-6 同上 0000000 0000000 10萬 柯名娟彰銀0400 陳秉頡富邦銀0931 時間:60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15萬5,000元 10萬元 10 1-262-7 同上 0000000 4萬 柯名娟彰銀0400 陳秉頡富邦銀0931 時間:14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4萬2,000元 4萬元 11 1-262-8 同上 0000000 5萬7,000 柯名娟彰銀0400 陳秉頡富邦銀0931 投資10萬元 時間:60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15萬5,000元 5萬7,000元 12 1-262-9 同上 0000000 1萬6,200元 柯名娟郵局000000000000000 陳秉頡中信銀9198 時間:22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2萬1,600元 1萬6,200元 13 1-262-10 同上 0000000 2萬元 投資2萬元 本金報酬合計27萬6,000元 2萬元 14 1-262-11 同上 0000000 2萬元 柯名娟彰銀0400 陳秉頡富邦銀0931 本金報酬合計2萬8,000元 2萬元 15 1-262-12 同上 0000000 9萬元 柯名娟彰銀0400 陳秉頡富邦銀0931 本金報酬合計15萬4,000元 9萬元 16 1-262-13 同上 0000000 2萬7,000元 柯名娟郵局2560 陳秉頡中信銀9198 不詳之保本方案 2萬7,000元 17 1-262-14 同上 0000000 7萬2,000元 投資7萬2,000元 時間:33個工作天。 本金報酬合計13萬元 7萬2,000元 合 計 142萬5,200元 74萬1,200元 附表五(林秋宇部分): 編號 刑事判決編號 投資人 日期 起訴書金額 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 投資方案 刑事法院認定 回本/退本 1 3-361 林秋宇 0000000 3萬元 林秋宇富邦銀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富邦銀9312) 陳秉頡中信銀9198 回款:33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6萬2,000元 3萬元 2 3-362 同上 0000000 4萬元 林秋宇富邦銀9312 陳秉頡中信銀9198 回款:26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7萬6,000元 4萬元 3 3-363 同上 0000000 4萬元 林秋宇富邦銀9312 陳秉頡中信銀9198 回款:21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8萬8,000元 4萬元 4萬元 4 3-364 同上 0000000 10萬5,000元 現金存入 林喨筠中信銀5231 回款:16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21萬元 10萬5,000元 10萬5,000元 5 3-365 同上 0000000 2萬元 林秋宇富邦銀9312 林喨筠中信銀5231 回款:21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4萬2,000元 2萬元 6 3-366 同上 未載 未載 未載 未載 回款:33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13萬元 8萬元 7 3-367 同上 0000000 8萬元 現金存入 林喨筠中信銀5231 回款:33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13萬元 8萬元 8 3-368 同上 未載 未載 未載 未載 回款:30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21萬6,000元 12萬元 9 3-369 同上 未載 未載 未載 未載 回款:35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9萬元 5萬元 10 3-370 同上 0000000 6萬元 林秋宇中信銀0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9466) 林喨筠中信銀5231 回款:20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10萬8,000元 6萬元 11 3-371 同上 0000000 3萬元 林秋宇中信銀9466 陳秉頡中信銀9198 回款:28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6萬6,000元 3萬元 12 1-249 同上 0000000 5,000元 林秋宇中信銀9466 陳秉頡富邦銀0931 不詳之保本方案 5,000元 13 1-250 同上 0000000 3萬 林秋宇中信銀9466 陳秉頡中信銀9198 不詳之保本方案 3萬 合計 69萬元 14萬5,000元 附表六(鄭羽恩部分): 編號 刑事判決編號 投資人 日期 起訴書金額 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 投資方案 刑事法院認定 回款 1 2-172 鄭羽恩 0000000 3萬5,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0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3053) 特別VIP專屬投資案3萬5,000元。時間:21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6萬3,700元 3萬5,000元 6萬3,700元 2 2-173 同上 0000000 3萬8,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3萬5,000元。時間:22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6萬2,000元 3萬5,000元 3 2-174 同上 0000000 4萬3,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4萬元。時間:18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7萬5,500元 4萬元 4 2-175 同上 0000000 3萬2,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3萬元。時間:25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6萬6,000元 3萬元 5 2-176 同上 0000000 3萬2,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3萬元。時間:25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6萬6,000元 3萬元 6 2-177 同上 0000000 7萬5,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操作美國期權原油投資3萬5,000元。時間:16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7萬元(10筆) 35萬元 7 2-178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8 2-179 同上 0000000 5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9 2-180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10 2-181 同上 0000000 3萬7,500元 鄭羽恩郵局00000000000000 李懿庭中信銀3053 11 0000000 1萬2,5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12 2-182 同上 0000000 5萬1,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電競業(5478)操作4萬8,000元。時間:28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10萬800元 4萬8,000元 13 2-183 同上 0000000 5萬3,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Ad碟片雲端合作案2萬5,000元。時間:18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5萬元(共10筆) 25萬元 14 2-184 同上 0000000 5萬3,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15 2-185 同上 0000000 5萬3,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16 2-186 同上 0000000 2萬6,5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17 2-187 同上 0000000 5萬3,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18 2-188 同上 0000000 2萬6,5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19 2-189 同上 0000000 6萬3,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2萬元。時間:21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4萬2,000元(4筆) 8萬元 20 2-190 同上 0000000 2萬1,000元 21 2-191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①投資2萬元。時間:21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4萬2,000元(3筆)。 ②期貨權證投資案4萬5,000元。時間:44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8萬9,000元(4筆) 20萬元 22 2-192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23 2-193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期貨權證投資案4萬5,000元。時間:44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8萬9,000元(2筆) 8萬元 24 2-194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15萬元。時間:22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28萬元 15萬元 25 2-195 同上 0000000 5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26 2-196 同上 0000000 3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3萬元。時間:5個月。本金報酬合計7萬8,000元 3萬元 27 2-197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15萬元。時間:22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28萬元 15萬元 28 2-198 同上 0000000 5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29 2-199 同上 0000000 5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15萬元。時間:22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28萬元 15萬元 30 2-200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31 2-201 同上 0000000 5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15萬元。時間:22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28萬元 15萬元 32 2-202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33 2-203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3萬元。時間:5個月。本金報酬合計7萬8,000元(2筆) 18萬元 34 2-204 同上 0000000 8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6萬元。時間:30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10萬5,000元(2筆) 35 2-205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15萬元。時間:22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28萬元 15萬元 36 2-206 同上 0000000 5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37 2-207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①投資15萬元。時間:22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28萬元 ②投資3萬元。時間:5個月。本金報酬合計7萬8,000元 18萬元 38 2-208 同上 0000000 8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3萬元。時間:5個月。本金報酬合計7萬8,000元(2筆) 39 2-209 同上 0000000 5萬3,000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5萬元。時間:22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8萬5,000元 5萬元 40 2-210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6萬元。時間:30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10萬5,000元(2筆) 12萬元 41 2-211 同上 0000000 2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42 2-212 同上 0000000 6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8萬元。時間:33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13萬元 8萬元 43 2-213 同上 0000000 2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44 2-214 同上 0000000 4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4萬元。時間:30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7萬2,000元 4萬元 45 2-215 同上 0000000 5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5萬元。時間:30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8萬5,000元 5萬元 46 2-216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①投資5萬元。時間:30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8萬5,000元(4筆) ②投資8萬元。時間:27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16萬5,000元(共5筆) 60萬元 47 2-217 同上 0000000 10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48 2-218 同上 0000000 8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49 2-219 同上 0000000 8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50 2-220 同上 0000000 16萬元 臨櫃電匯 李懿庭中信銀3053 51 2-221 同上 0000000 8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52 2-222 同上 0000000 5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0284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5萬元。時間:35個工作天。本金報酬合計9萬5,000元 5萬元 53 2-223 同上 0000000 3萬元 鄭羽恩中信銀7015 李懿庭中信銀3053 投資3萬元。時間:4個月。本金報酬合計8萬元 3萬元 合 計 333萬8,000元 6萬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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