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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林俊竹
原告
林靜苑
原告
林厚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季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複代理人
王君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皓翔律師
被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
被告
張淑芬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被告
顏妙真
被告
陳振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潘志亮
被告
黃繼億
被告
李耀吉
被告
劉舒雁
被告
許峻誠
被告
黃翔寓
被告
詹皇楷
被告
李寶玉
被告
李凱諠
被告
鄭玉卿
被告
洪郁璿
被告
洪郁芳
被告
許秋霞
被告
陳正傑
被告
陳宥里
被告
呂汭于(原名呂明芬)
被告
陳君如
被告
李毓萱
被告
王芊云
被告
潘坤璜
被告
陳振坤
被告
上 一 人 陳筱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所載,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關於承受訴訟等事宜,仍有調查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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