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劉宗聖、陳修偉、李樹森、莊順裕、程明乾
- 上訴人程清言、周淑玲、程芷琳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程清言 周淑玲 程芷琳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被上訴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森 被上訴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 樓、0樓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被上訴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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