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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5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宣玉華

上 訴 人
程清言
周淑玲
程芷琳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被上訴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森
被上訴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 樓、0樓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被上訴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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