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56號
- 上 訴 人
- 程清言
- 周淑玲
- 程芷琳
- 被上訴人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聖
- 被上訴人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 被上訴人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樹森
- 被上訴人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 樓、0樓
- 法定代理人
- 莊順裕
- 被上訴人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明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