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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陳修偉、李樹森、莊順裕、程明乾

  • 上訴人
    程清言周淑玲程芷琳
  •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程清言 周淑玲 程芷琳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被上訴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森 被上訴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 樓、0樓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被上訴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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