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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揭志愷
被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法定代理人
川晟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被告
曾耀鋒

黃繼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3日就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芬、曾耀鋒、黃繼億等4人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案原告所主張事實及卷內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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