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劉宗聖、黃進明、詹炳發
- 原告涂鴻誠、林建成、林國煌、童熊松英
- 被告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涂鴻誠 林建成 林國煌 童熊松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 告 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 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51萬5,4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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