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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賴秋萍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涂鴻誠
林建成
林國煌
童熊松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 告
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 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51萬5,4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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