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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黃進明、詹炳發

  • 原告
    涂鴻誠林建成林國煌童熊松英
  • 被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涂鴻誠 林建成 林國煌 童熊松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 告 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 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51萬5,4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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