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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賴秋萍

原告
涂鴻誠
原告
林建成
原告
林國煌
原告
童熊松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作時律師
被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一、㈠關於被告「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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