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劉宗聖、黃進明、詹炳發
- 原告涂鴻誠、林建成、林國煌、童熊松英
- 被告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原 告 涂鴻誠 林建成 林國煌 童熊松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作時律師 被 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 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一、㈠關於被告「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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