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 原告
- 涂鴻誠
- 原告
- 林建成
- 原告
- 林國煌
- 原告
- 童熊松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作時律師
- 被告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聖
- 被告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明
- 被告
-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炳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一、㈠關於被告「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