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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黃進明、詹炳發

  • 原告
    涂鴻誠林建成林國煌童熊松英
  • 被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原 告 涂鴻誠 林建成 林國煌 童熊松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作時律師 被 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 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一、㈠關於被告「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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