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繼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紀培錦
王郁茜
劉大欣
許玉男
林軾哲
康育綺
黃國棟
邱宇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4月7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