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禎瑩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明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童月蓉、尤得城、呂進益、馬鳴彥、李世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9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