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60號
- 原告
- 伍秀珍
- 原告
- 汪元真
- 原告
- 吳幸芬
- 原告
- 林志鴻
- 原告
- 高正奇
- 原告
- 陳柳宏
- 原告
- 陳怡君
- 原告
- 陳于惠
- 原告
- 黃義麟
- 原告
- 黃種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承風律師
- 被告
- 儲開軒
- 被告
-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儲國衡
- 兼法定代理人
-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盧禹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倪映驊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 被告
- 陳政傑
沈于揚
林志隆
林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之刑罰規定,致未能領回投資款,受有損害之情,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下稱系爭刑案)銀行法刑事案件審理中。又被告是否有違反保護他人之刑事法律之事實,係以系爭刑案之判決結果為依據,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請求於系爭刑案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衡諸系爭刑案訴訟之結果,影響原告是否可向被告請求返還投資款之法律適用,是本件法律關係之成立,須以另案有無認定違反刑法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被告就於系爭刑案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亦表示無意見(本院卷二第51頁),為免裁判歧異、證據重複調查,於另案刑事訴訟確定前,有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