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64號
- 原告
- 何京澤
- 原告
- 林祐詩
- 原告
- 戴佩苓
- 原告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鍾信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如芬律師
- 被告
- 新成投資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 被告
- 蕭玉鑾(即被告邱忠信之繼承人)
- 被告
- 張建偉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群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愷元律師
- 被告
- 曾琳尹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蕭玉鑾為被告邱忠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忠信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蕭玉鑾,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院114年8月18日函在卷可稽(見卷第399-405、425頁),本件應由蕭玉鑾為邱忠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