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施勇安、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施勇安(即施文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365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高 菁 菁 ┌──────────────────────────┐│附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股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 │ 1│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