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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林鈺琅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施勇安
  • 被告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施勇安(即施文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365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高 菁 菁 ┌──────────────────────────┐│附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股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 │ 1│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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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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