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石珉千
- 當事人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鍾宜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克羅利(Michael Francis Crowley III 代 理 人 鍾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因末日113年6月29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2年8月24日 5,000元 57469 002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2年8月24日 5,000元 57470 003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2年8月24日 5,000元 57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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