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69號
- 聲請人
-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克羅利(Michael Francis Crowley III代 理 人 鍾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因末日113年6月29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2年8月24日 5,000元 57469 002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2年8月24日 5,000元 57470 003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2年8月24日 5,000元 57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