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3號
- 聲請人
-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富
- 代理人
- 陳姿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073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備考 001 泰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朱碧珍、梁丁進、梁錦玉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89年3月23日 未記載 802,008元 台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