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胡盛章、張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胡盛章 代 理 人 張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一日、付款人為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面額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票據號碼AA○○○○○○○號之支票壹紙 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一日、付款人為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七十七萬八千九百七十二元、票據號碼AA○○○○○○○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 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三一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一一三年二月一日、付款人為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面額七十七萬八千九百七十二元、票據號碼AA○○○○○○○號之支票 ,經本院以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三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