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97號
- 聲請人
-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如龍
- 代理人
- 黃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 112年4月24日 8,300元 EB0000000 002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 112年4月24日 8,300元 E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