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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9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蔡牧容

聲請人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如龍
代理人
黃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 112年4月24日 8,300元 EB0000000 002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 112年4月24日 8,300元 E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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