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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5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牧容

聲請人
林恒宇(即林朝傳之繼承人)
代理人
蔡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39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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