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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 原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黃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付款地 01 少謙營造有限公司、邱少謙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2月25日 109年9月25日 3,900,000元 CH-446126 臺北市○○區○○街00號9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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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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