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
- 聲請人
-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福
- 訴訟代理人
- 黃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付款地 01 少謙營造有限公司、邱少謙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2月25日 109年9月25日 3,900,000元 CH-446126 臺北市○○區○○街00號9樓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