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黃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付款地 01 少謙營造有限公司、邱少謙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2月25日 109年9月25日 3,900,000元 CH-446126 臺北市○○區○○街00號9樓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