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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杜慧玲

聲請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黃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6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付款地 01 少謙營造有限公司、邱少謙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2月25日 109年9月25日 3,900,000元 CH-446126 臺北市○○區○○街00號9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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