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開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開源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庭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99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 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員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世文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29日 92,800元 L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