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睿邑股份有限公司、鄭志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睿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代 理 人 趙子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