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凱毅即銘陞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張凱毅即銘陞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俊同企業有限公司 周本卿 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466,528元 HA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