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蔡賢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蔡賢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好租一二三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1281至103-ND-0001310 30 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