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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陳冠中

  • 當事人
    蔡賢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蔡賢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好租一二三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1281至103-ND-0001310 30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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