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39號
- 聲請人
- 童金鳳
- 訴訟代理人
- 洪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6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087-3 1 1000 002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361-0 1 100 003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1043-2 1 124 004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2310-7 1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