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霈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林霈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股數合計5000股,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好租一二三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至 103-N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