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方祥鴻
- 原告胡絹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胡絹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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