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張詠惠
- 當事人羅美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羅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103-ND-0000000 10 10000 002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1 1000 003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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