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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鄧晴馨

  • 原告
    陳新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陳新富(即劉鳳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號452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80ND0000000 13 13000 002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3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4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625 005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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