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鄧晴馨
- 原告陳新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陳新富(即劉鳳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號452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80ND0000000 13 13000 002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3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4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625 005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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