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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5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瓊華

聲請人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春福
代理人
張祐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以下金額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潘春福 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 113年2月29日 118,136元 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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