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潘春福、張祐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春福 代 理 人 張祐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金額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潘春福 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 113年2月29日 118,136元 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