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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7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匡偉

聲請人
太權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偉
代理人
馬湘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69號),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000 不定股 1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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