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太權綠能有限公司、張家偉、馬湘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太權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偉 代 理 人 馬湘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69號),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 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000 不定股 1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