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5號
- 聲請人
- 創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雲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 月17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798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8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創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李雲鵬 永豐商業銀行松德分行 112年11月21日 未記載 1,569,173元 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