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6號
- 聲請人
- 陳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96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3-01-100572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