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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0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修平

聲請人
章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件:發票人為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汪建勳),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發票日為113年3月31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支票號碼為PB0000000之支票1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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