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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蔡牧容
  • 法定代理人
    張起發

  • 原告
    全立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全立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起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忠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2年7月31日 20,970元 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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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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