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2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呂俐雯

聲請人
奕勝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福善
訴訟代理人
高嘉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丸信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4月30日 12萬7,791元 RD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