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21號
- 聲請人
- 奕勝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福善
- 訴訟代理人
- 高嘉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丸信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4月30日 12萬7,791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