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湘容(原名:黃文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黃湘容(原名黃文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