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美玉、許明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陳美玉 代 理 人 許明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7740-8 1 488 002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47030-9 1 48 003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7116-4 1 26 004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84194-9 1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