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53號
- 聲請人
- 許明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4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7478-7 1 610 002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46818-8 1 61 003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6979-6 1 33 004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84087-7 1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