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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鈺純

聲請人
楊宿寶
代理人
劉銘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89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9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12202-4  1 240  2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19882-8  1 47  3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25931-5  1 94  4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31764-8  1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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