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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智暉

聲請人
蔡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3-01-1004776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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