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8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

聲請人
藍如倩
代理人
藍如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8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966-6 1 65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