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0號
- 聲請人
- 王菊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1599-6 1 150 002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8123-4 1 44 003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3351-0 1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