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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蕭涵勻

聲請人
王菊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1599-6 1 150 002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8123-4 1 44 003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3351-0 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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