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24號
- 聲請人
- 張淑貞(即張王素月、張清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原持有人 ㈠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419739 1 169 張王素月 ㈡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5959-7 1 150 張清添 ㈢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4658-9 1 15 張清添 ㈣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52842-5 1 16 張清添 ㈤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60513-6 1 9 張清添 ㈥ 勤益股份有限公司 83-NX-29799-1 1 110 張清添 ㈦ 勤益股份有限公司 85-NX-34996-8 1 11 張清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