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1號
- 聲請人
-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尤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按原屆滿日為113年10月3日,因颱風經臺北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上課而遞延至次一上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4年1月9日 新臺幣22萬元 SS6317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