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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尤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按原屆滿日為113年10月3日,因颱風經臺北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上課而遞延至次一上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4年1月9日 新臺幣22萬元 SS631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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