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羅尤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尤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7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按原屆滿日為113年10月3日,因颱風經臺北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上課而遞延至次一上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4年1月9日 新臺幣22萬元 SS6317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