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4號
- 聲請人
-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以下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陳玉昆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6月27日 1,000,000元 115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