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素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陳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3686-8 1 245 002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6553-0 1 24 003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12617-0 1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