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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
    吳昕達

  • 原告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達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賴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27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6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0月11日屆滿(113 年10月10日為雙十節國定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吳昕達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 113年6月5日 357,563元 CY222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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