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吳昕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達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賴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27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6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0月11日屆滿(113 年10月10日為雙十節國定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吳昕達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 113年6月5日 357,563元 CY2228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