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5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達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賴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27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6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0月11日屆滿(113 年10月10日為雙十節國定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吳昕達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 113年6月5日 357,563元 CY2228431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