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67號
- 聲請人
- 三立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喬捷
- 代理人
- 蔡順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13年10月12日,因該日及次日為星期六、日,故以此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太陽氟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串 徹 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113年6月30日 67,200元 AA019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