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三立機電有限公司、楊喬捷、蔡順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三立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喬捷 代 理 人 蔡順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屆滿(原屆滿 日為113年10月12日,因該日及次日為星期六、日,故以此 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太陽氟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串 徹 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113年6月30日 67,200元 AA019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