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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靖崴

聲請人
鴻鑫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誼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趙子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3年5月30日 6,825元 RU738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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